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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工作报告
2020-01-06 11:58:00  来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宿豫区十七届人大

  四 次 会 议 文 件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1月5日在宿豫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许兴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9年检察工作情况

  2019年,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以推动全区“三大建设”为主旋律,以提供优质检察产品为总目标,依法履职、砥砺实干,各项检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年来,我院集体、个人荣获表彰50余项。被省文明委授予2016-2018年度“江苏省文明单位”,荣获“2018年度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4名干警分别获评第十六届“宿迁市十大杰出青年”、“2015-2018年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全市“70周年大庆安保维稳先进个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个人”。1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一、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增强司法办案社会效果

  全年受理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湖滨分局、直属分局等提请逮捕案件285件461人,依法批准逮捕238件382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30件917人,依法提起公诉497件847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数比达到61.6%。

  ——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集中优势兵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批准逮捕涉黑涉恶案件4件48人,依法提起公诉6件111人,移送“保护伞”线索1条。联合区监察委、法院、公安建立涉黑涉恶深挖“保护伞”“联动讯问”机制。派员提前介入涉黑涉恶案件引导侦查20件次,依法办理了上级指定管辖的沭阳县嵇某某等23人“砂霸”涉黑案、沭阳县徐某某等21人涉及7项罪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王某等38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沭阳县李某某等3人“墓霸”恶势力犯罪团伙案等4起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交办、关注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工作成果受到中央扫黑除恶第17督导组的充分肯定。

  ——依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坚持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把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关,为反腐败斗争贡献力量。与监察委建立协商会商、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问题。共受理监察委移送案件15件16人,经审查依法决定逮捕10件11人、依法提起公诉14件15人,其中正科级4人。依法办理了宿迁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园原党委副书记臧某某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案,沭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原中队长王某受贿、挪用公款、徇私枉法案,宿豫区国土分局地籍科办事员王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上级指定异地管辖的张某某等3名科级公安干警受贿等案件。

  ——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网。我院对宿迁城区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全年受理113件165人,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20人、不起诉38人;对应当依法从严惩戒的,批准逮捕20人、依法提起公诉26人。跟踪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推动区教育局将防性侵教育纳入青少年安全法治教育范围,联合教育局签订《加强新时代校园法治共建实施意见》,共同织牢校园安全防护网。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全国试点工作,建成“七彩藤”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聚集工作合力,全面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专题报告被区委刘海红书记批示肯定。全年宿豫区域内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下降85.2%。办理的被告人靳某某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案,先后入选江苏省检察机关困境儿童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二、坚定不移服务大局,护航地方高质量发展

  ——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出台支持和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20条实施意见,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智力支持。针对民营企业涉法涉诉问题,举办工作联席会、检察开放日、实地走访等活动,加强与工商联、企业家沟通联系,充分听取司法需求和对检察工作的建议。落实平等保护理念,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依法对4家民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职务侵占、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批准逮捕4件5人,依法提起公诉4件6人,办理的华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等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被告人郭某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从严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坚决贯彻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策部署,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共批准逮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3人,依法提起公诉6人。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对由省公检法指定管辖、涉案标的1600余万元的“5.25系列串通投标案”8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对办理的非法集资、套路贷等金融犯罪案件,进行研判分析,并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提出意见建议。

  ——温情支持脱贫救助。响应区委扶贫工作部署,立足办案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对17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发放救助金40万元,比去年增加了27.9万元。为挂钩扶贫村大兴镇桃元村招引“三来一加”项目,投资入股新能源,指导调整特色产业,村集体年收入比去年增加了20余万元,结对帮扶的59户低收入农户脱贫率100%。加强对困境学生的关心关爱,通过经济资助、学业扶持等措施,帮助困境学生渡过难关,参与全区“群”众扶贫助学、聚力暖童豫见最美等活动,支持困境学生继续学业。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做好办案、信访、舆情监测等工作,圆满完成国庆70周年安保维稳任务。坚守“为人民”初心,受理群众来信61件,严格践行“7日内程序必复、3个月内结果答复”制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审查后不支持申诉的信访案件,耐心释疑解惑。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开展“防治校园欺凌”“关爱留守儿童”“民营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等法治巡讲20余场次,受众2.7万余人次,增强受众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校园暴力、律师执业违规行为、环境污染等社会治理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完善行业监管措施。

  三、坚持宪法定位,增强检察监督质效

  ——深化刑事诉讼监督。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证据缺失或者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批捕14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5人。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件。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撤案5件。对应当提请逮捕未提请的,纠正漏捕11人。对应当移送审查起诉未移送的,督促移送起诉6人。依法监督侦查活动违法和审判活动违法21件,依法提起抗诉1件。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书面纠正不正当情形59件。对无继续羁押必要的58名犯罪嫌疑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同比上升27.6%。深化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督促12名未履行财产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履行罚金42万余元,辖区120名被判处财产刑的社区矫正人员财产刑全部履行到位。

  ——依法监督民事行政诉讼。办理民事裁判类监督案件34件,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提请市检察院抗诉2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经审查没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做好释法说理和息诉罢访工作,共息诉16件。监督诉讼违法行为8件、执行活动12件。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职进行监督,发出检察建议6件。加大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2件。

  ——落实公共利益“托底保护”责任。当好公共利益代表,努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对2018年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集中开展“回头看”,实现公益诉讼“闭环”效应。牵头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意见,为开展公益诉讼提供制度保障。2019年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4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8件,被采纳率100%。针对多家船厂在京杭运河两岸违规对船舶进行喷漆、维修,影响航道安全的情况,及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四、狠抓自身建设,夯实队伍发展根基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武装全体干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重大案件、重大事项、重要决策请示报告制度,先后向区委书面报告扫黑除恶、三大攻坚战、未成年人检察等专题工作15次。严肃认真抓好省检察院巡察宿迁市检察院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主动认领问题18个,提出具体措施57条,逐一销号整改。抓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推动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取得实效。开展重温入党誓词、缅怀党的历史、追寻先辈足迹等活动,引导干警以真挚的人民情怀滋养检察初心、践行检察职责,推动干警在学思践悟中筑牢信仰信念信心。

  ——推进检察改革重点任务落地见效。建成检察办案中心,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通过省检察院验收并投入使用。序时完成内设机构改革,统筹完善配套制度,内设机构数量由17个压减为8个,机构职能简化优化,人员力量进一步向办案部门倾斜。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扎实做好第三批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坚持院领导直接办案制度,5名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案件170件,有效发挥履职示范作用。

  ——提升检察队伍专业素养。加强职业道德、司法良知教育,促进干警养成崇尚法治、恪守良知、客观公正、理性平和的检察职业品格。持续推进“三堂一台”建设,举办“小课堂”“员额检察官办案讲堂”“季度大讲台”28次、领导干部上讲台13次,实现“教学相长”的课堂效果。选派优秀干警到宿迁市检察院交流学习,帮助干警经受历练、砥砺品质、增长才干。坚持“青年干警列席旁听检委会”“员额检察官传帮带”等制度,促进年轻干警成长成才。

  ——全面从严治检管检。以“求极致”理念为指引,树立“整体质量意识”,严控退查程序,用“案-件比”质量评价指标倒逼提升司法办案质量、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融入司法责任制改革大局中,积极主动作为,全年评查案件148件,发现问题373个,均得到有效整改,有力促进了办案质量提升。加大监督执纪工作力度,对检察办案、检风检纪等情况开展检务督察40余次,开展提醒谈话5人次,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48人次,及时发现问题,精准纠正偏差。对“过问干预案件三个规定”“检察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开展专项排查,始终保持正风肃纪高压态势,保障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对照新内设机构职能和相关法律规定共梳理出检察职权107项,排查廉政风险点500余个,逐项制定防控措施。创新出台廉情档案制度,为全体人员建立廉情档案122份,抓实廉洁数据,相关做法被《新华日报》报道。

  五、主动接受监督,提升检察公信

  ——加强代表委员联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报送工作专报、审议意见报告等书面材料20余份,主动汇报检察工作情况。利用“检察开放日”“代表委员联络月”“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活动契机,向代表委员征求意见建议,接受监督指导。对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旁听庭审,保障代表委员知情权。做好代表委员联络宣传工作,制作代表委员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专题,展现代表委员风采。

  ——深化案件信息公开。健全案件信息推送机制,依法及时规范公开案件信息,切实保障律师、当事人等群体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公开生效法律文书428份、案件程序性信息3768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08条,保障律师诉权接待律师616人次。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检务信息1655条,举办新闻发布会11场。

  ——传递检察好声音。注重在传统媒体扩大宣传声势,《心中的牵挂》《跨越千里的关爱》等体现对失足未成年人关爱的新闻报道,先后在省级、国家级媒体刊登;《金色花蕾在检察战线迎风绽放》等检察官办案故事,着力体现了新时代检察官忠诚、担当、专业的良好形象。将新媒体平台作为宣传发声的重要阵地,向社会传播法治正能量。在“宿豫检察”微信公众号,创新开辟“豫检君扫黑除恶小课堂”“送法进企业 护航促发展”等专栏,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率。

  各位代表,一年来,宿豫检察工作的发展与进步,是区委、市检察院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各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积极支持的结果。在这里,我谨代表区检察院向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

  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中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是履行检察职能还不够均衡充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以及公益诉讼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司法办案规范化程度还不够高,离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三是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力度还需要加大,工作模式、办案机制及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四是队伍整体素质与转型发展要求有差距,专业化办案组织影响力不够,引领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的领军人才、专门性人才相对较少。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攻坚克难、主动作为,认真研究解决。

  2020年检察工作要点

  各位代表,2020年我院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区委和市检察院决策部署,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地方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宿豫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一、以更高的站位服务地方大局。持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保护伞”,有效防控化解各类矛盾和风险,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助力污染防治。聚焦脱贫攻坚战略部署,推动国家司法救助与精准脱贫有效衔接,彰显检察温度。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在办理涉企案件中传递司法善意,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升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幸福指数和财富安全感。

  二、以务实的举措提升监督成效。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和双赢多赢共赢新理念,狠抓刑事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等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切实增强监督智慧、法律智慧、检察智慧,不断拓宽监督途径,增强监督实效。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提升公益诉讼监督质效,实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监督协调充分发展。通过加强释法说理和公开送达、向有关机关抄送等方式,有效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效果。

  三、以精准的改革激发内生动力。完善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三类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重点完善员额检察官办案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不断提高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严格执行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刑事速裁程序等制度机制,研究细化制度规定,统一标准,促进严格执法规范司法。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察”模式,推动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提高惩治犯罪、加强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四、以过硬的标准锻造检察队伍。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常态化制度化,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引领检察工作。推进“员额检察官办案讲堂”、精品“小课堂”等活动,教学结合,全方位、多元化培养检察人才,提升检察工作质效。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不断推出更多讴歌新时代检察工作的精品力作。始终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教育督促全体干警知敬畏、守底线。

  各位代表,坚持党的领导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新的一年,我们将在区委和市检察院坚强领导下,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勇于担当、锐意进取,为谱写新时代宿豫发展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订,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在这份检察建议书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三项具体建议。因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所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执行;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所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4、社区矫正: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5、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三堂一台:是指深入推进“小课堂”建设,举办员额检察官办案讲堂、季度大讲堂、领导干部上讲台等活动。

  7、退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或出庭公诉过程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将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

  8、案-件比:“案”指的是当事人涉及的司法事件,如“李四盗窃案”从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就是一个案子。“件”指检察机关对“案”进行的各种审查处理活动,比如“李四盗窃案”在审查起诉直至判决期间包括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建议法院延期审理等节点,每一个节点为-“件”。“比”是“件”与检察院受理案件数的比例,“案件比”直接关系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关系到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办案水平和效率的切身感受。

  9、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10、双赢多赢共赢:201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训班上指出,检察机关要正确认识自身的职能、地位和作用,清醒认识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关系,考虑法律监督的目的和价值,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11、捕诉一体:指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

  12、刑事速裁程序: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订,专门增加速裁程序内容,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均应当庭宣判。

  编辑:万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