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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姜堰:抽丝剥茧突破“双零”案件
2018-08-27 09:44:00  来源:

  被害人倒地后头部受伤,丧失意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犯罪嫌疑人始终不认罪,证人坚信没看错,到底谁在说谎?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审查案发时天气状况,结合其他证据查明了真相。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豆小军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这起被告人“零口供”、被害人“零陈述”的“双零”案件最终水落石出。

  2017年1月9日(农历腊月十二)晚10点左右,家住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的豆小军与同村吴某酒后在乡间水泥路上发生争执,被害人吴某倒地后头部受伤,颅内出血,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丧失意识和表达能力。而豆小军到案后,却坚称自己没有动手。

  “我看到他(豆小军)突然推了吴某一把,当时吴某就被推倒在地,还听到很大的一声‘砰’。”根据证人殷某的回忆,当天豆小军和吴某应邀到自家吃晚饭,二人饭后打牌时发生口角,然后在门前的水泥路上争执起来。他在一旁看到豆小军推了吴某一把,随后发现吴某仰面倒地,不省人事。

  当时正值隆冬,天黑得很早,事发时已是晚上10点多钟,证人在黑夜里何以看清整个事情经过?这份关键的证言到底有没有说服力?带着这些疑问,检察官专门来到现场实地勘验。

  检察官注意到,现场是一条东西向的水泥路,路面宽阔平整,事发地点正好在路灯下方。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路灯是早年修路时安装的,夜间照明情况良好。其他证人也反映,事发时豆小军、吴某刚出门不久,殷某也紧跟着出门,两人发生争执时,与其距离仅3米左右。

  为了让案件能够经得起推敲和检验,今年5月,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补充调取案发当日的气象资料。结果显示,当晚天气晴好,未发生降雨或大雾等影响能见度的情况。证人在路灯和月光下,近距离目击事发经过,其证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7月3日,姜堰区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将被告人豆小军提起公诉。在7月18日的开庭审理中,面对检察官严谨细致、环环相扣的举证论证,被告人豆小军最终表示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编辑:万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