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的回函,同意接受孙某某在黄浦区接收矫正。得到这一消息后,孙某某向帮助他的检察官再三表示感谢。
孙某某夫妇二人去年迁居上海,在上海市黄浦区农产品市场经营肉食。今年9月,孙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时宣告缓刑三个月。由于孙某某在上海市没有居住证,法院决定让孙某某回原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接受社区矫正。
可是如果返回原户籍地,孙某某就没有收入来源,也无法照顾大病初愈的妻子,工作、生活陷入两难的境地。
宿豫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在开展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时,得知孙某某的情况。根据今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执行地点的确定应当以方便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接受矫正、顺利融入社会为主。检察干警鼓励孙某某向司法局申请执行地变更。
但黄浦区司法局以孙某某在黄浦区没有固定住所为由拒绝接受孙某某。
宿豫区检察院干警立即与宿豫区司法局沟通协调,允许孙某某请假三天时间回黄浦区准备相关证明。三天后,孙某某带回了农产品市场和租住所在地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在黄浦区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于是,该院要求宿豫区司法局再次向黄浦区司法局发出《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征求意见函》,同时向黄浦区司法局发函,认为孙某某符合在黄浦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应当予以接受。
目前,孙某某已办理好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手续,在上海市黄浦区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