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乡贤向宿豫区检察院反映某小区高层建筑中存在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飞线充电的现象,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
收到线索后,宿豫区检察院检察官随即前往该小区查看,发现该小区多幢高层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电梯门口、安全出口处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部分楼栋还存在业主从高楼中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现象,极易引发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8月3日,宿豫区检察院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的消防部门现场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小区违规停放或违规充电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处,对辖区内其他高层建筑是否存在类似情形进行排查,联合有关部门解决车棚改造、充电桩设置等问题,并加强消防安全的宣传,提高居民、物业的消防安全意识。
下一步,宿豫区检察院将跟踪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维护群众的居住安全。
检察官提醒:
8月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行,明令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违者最高可处罚10000元。保护公共安全,人人有责,广大市民务必严格遵守规定,共筑安全防火墙。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