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5日,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对一起公交车闹案中殴打公交车司机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2月2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宿豫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缜密审查、深入研判,于2019年2月22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经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1日18时许,郭某驾驶一辆公交车由南向北行驶,当公交车行驶至湖滨新区晓店街加油站公交站台时,待部分乘客下车后,郭某遂关闭了后车门,并驾驶车辆驶离了公交站台。此时,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发现自己坐过站点遂要求郭某停车让其下车,遭到郭某拒绝。后孙某某从公交车后门位置走至司机郭某跟前,与其理论争吵,并用手推搡正在驾驶公交车(车速37km/h,车上另有乘客3人)的郭某头部。郭某遂用右手甩击孙某某面部,后孙某某用拳头多次击打正在驾驶公交车(车速28km/h)的郭某头部、面部等处。因二人伤情属于轻微伤,所以未做伤情鉴定。
该案案发后,因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该院及时调集办案骨干成立办案组,多次就本案证据事实认定、犯罪性质、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公安机关及时研讨,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载客情况、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全面准确评判,作出逮捕决定,充分彰显了强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