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办理几张银行卡然后帮别人提取现金,每天就能得到 1000多元 “好处费” ,这样助人为乐还能发家致富的 “好差事”,你动心了吗?当心“摊”上大事!近日,由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蔡某等4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宿豫区法院一审宣判。
“反正我也不用银行卡了,不如把它卖了挣点钱。”2020年6月,蔡某看到微信群内收购银行卡和手机卡的广告,宣称可以日赚1000+元,蔡某日渐心动,这可比自己平日刷漆赚钱容易多了。于是加了很多收卡的微信群,想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他们。有个群内微信昵称叫“晴天”的人主动添加蔡某微信,教蔡某发布高价收银行卡“四件套”等信息、躲避打击处理的方法、倒卖银行卡和手机卡的流程、如何和客户聊天等等,积极拉拢蔡某成为自己的下线。于是蔡某仿照别人广告的样式,自己发布收银行卡和手机卡的广告,再将收购的银行卡售给自己的上线“晴天”,从中赚取差价。为了收集更多的银行卡,蔡某便拉拢自己的朋友王某等人加入收卡“团队”。原以为找到了生财之路,从此走向人生巅峰,没想到这么快就被警察发现了……
2020年11月,宿迁市网安支队巡逻监测到蔡某等人网上贩卖银行卡的行为并将线索推送至宿豫区公安分局。2020年12月11日蔡某等人被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被批准逮捕。
经审查查明:该案4名被告人通过网上收购银行卡四件套35套,诈骗进账流水金额3000万余元。
该案4名被告人收购银行卡,并提供给诈骗洗钱活动的团伙从事犯罪活动,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检察官提醒:勿将个人银行卡及身份证出售给他人。银行卡及身份证属于实名制,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或身份证,被冒用卡的人,会遭受经济损失和信用额度下降的风险,更有可能被收售者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身份证被用于冒领信用卡,出现恶意透支等问题,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