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孔立华:把握三大特征 厘清三对关系——着力增强部门间合力,打造协作共赢局面
2023-02-28 15:19:00  来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着力增强部门间合力,打造协作共赢局面。要把握协调性、增长力、权责度三大特征,厘清单循环与双循环、叠加与倍增、混同与边界三对关系,加快形成整体优化、协同集成的检察工作新格局。

  一、厘清“单循环”与“双循环”的关系,突出部门间的协调性。每个部门都是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谨防孤立、割裂地开展各自工作,就意味着部门间不能只局限于检察局部的“单循环”,而要放眼于整体治理的“双循环”。一是深化内部有序协同。“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精细化分工的本意是让各项检察职能更趋专业化,但容易造成囿于自身职能的狭窄工作视角。要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大前提下,以分工负责为前提,不断健全内部衔接机制。在理念上,制定跨部门、跨监督职责的奖惩评价标准,组织开展重点案件的质量评查,开展融合监督典型案事例的评选,倒逼形成部门的内生动力。在手段上,对进入初查程序的案件进行统一规范,对案件线索实行“谁提供、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溯源管理,促使法律监督资源的集约化。在人员上,设置“多部门”联合指挥中心,根据需要组建纵向一体或横向协作的联合办案组,推行年轻干警“四大检察”轮岗机制,对办案力量进行统一调配和优化组合。二是强化内外配合联动。传统司法办案模式造成了“检察本位意识”,导致检察人员缺乏参与社会整体治理的理解和认识。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办案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密切相关,比如公益诉讼检察需要延展法律监督范围至诉前,而诉前程序很大程度上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有效完成取证。要进一步优化检察公共关系,仍需以检务公开工作为依托,通过联合督办、对口衔接、专家听证、第三方评议、课题研究等多种方式,就案件分析、信息协查、支持监督等事项开展调查和研究。三是发挥数字化改革支撑作用。数字化改革是助力部门能力建设的重要法宝,要注重“破壁垒”,内部完善业务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机制,外部落实与公安、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交互机制,拓展监督线索来源。也要注重“建模型”,推进“线索研判”“办案质效”等模块的检察智控中心整体框架构建,深化数字指引案例的应用。

  二、厘清“叠加”与“倍增”的关系,突出部门间的增长力。部门间合作强调的是检察多要素在协调下的分进合击,而非某项优势业务的单要素增长,需放大固有“优势”,变“简单叠加”为“强力倍增”,实现检察工作整体性、综合性和内在性的发展聚合。一是以审查明确方向。刑事检察的诉讼案件数量最大,覆盖面最广,更具有启动调查权的天然优势。必须以侦查思维引领审查,建立“主动启动”审查模式,在审查初期就规范侦诉衔接、引导取证、侦查监督等工作,从排除非法证据、督促完善瑕疵证据等违法情形中挖掘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以及职务犯罪线索。更为重要的是,要杜绝“一移了之”的情况,线索发现部门应跟进后续环节,以审查的视角实现案件办理“一贯到底”。二是以调查突破取证。调查是进行证据调查与案情核实的关键手段,但启动程序在“四大检察”领域并不一致,比如刑事检察被动受案的特性更强,往往在接触案件同期就可启用调查权;民事检察主动监督的特性更强,虚假诉讼案件在立案前阶段难以用起诉标准开展全面调查核实。为使调查权的效能最大化,应当对办案机制进行优化。三是以侦查彰显权威。法律重新赋予检察机关特定侦查权后,侦查工作成为了“四大检察”刚性的重要抓手,同时,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是最终目标。基于职务犯罪属于结果犯罪的特性,对客观性、技术性证据要求高,更强调职能优势互补,要探索以事立案与移送问责的衔接机制,刑检部门会同刑执部门共同研判案件、共同开展补充侦查,同步商请司法检察、检察技术人员开展取证协助,让优质资源向检察核心环节集聚。

  三、厘清“混同”与“边界”的关系,突出部门间的权责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要保持客观公正和谦抑克制的立场。各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要求部门间合作在权责一致、边界清晰前提下实现无缝衔接。一是明晰牵头部门。将案件管理部门确定为牵头部门,有利于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线索移送归口,避免“越位错位”。牵头部门要注重完善业务部门之间监督事项的线索移送和协调处理机制,加强线索汇总和交办,实行统一受理、有序分流、归口研判,同时,严格落实案件流程监控、线索跟踪处理监督。二是明晰内容范围。各部门在合作上应考虑到与其他法律监督权相衔接,严格限定在履行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内。为实现顺畅衔接,可以重点在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线索的处理上,构建亲历性办案机制,如明确刑检部门在办理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重大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服务民营经济等类型案件或涉及司法工作人员等特殊身份的普通刑事案件时,可以商请侦查部门介入审查,也可以规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时商请侦查部门介入审查。三是明晰合作流程。一方面,在“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基础上,设置初查立案、调查核实、审查认定、监督处理、跟踪监督等流程,从落实刚性举措的角度,健全检察职能部门业务协调、配合机制。另一方面,在关键节点上建立制约机制,如组建跨部门的集中联合办案、开设相应案件信息查询权限等,规范设置检察长审批环节,避免特殊权力的乱用滥用。

  编辑: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