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连喜、葛保玲挪用公款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6年6月24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同年8月5日,本院向宿豫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9日,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连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葛保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宿豫区检察院联合消防部门对消防重点场所开展伪劣灭火器排查
“少年义警”走进宿迁市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中心
检察干警进庙会,普法宣传赶大集
重返“案发现场”
宿迁检察
新浪微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