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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对张连喜、葛保玲作出判决
2017-01-10 14:35:00  来源:

   张连喜、葛保玲挪用公款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6年6月24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同年8月5日,本院向宿豫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9日,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连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葛保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万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