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张勇身为农业资源开发局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利用职权与李明相互勾结,套取国家补贴,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40万元,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明贿赂人民币131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 385条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李明与张勇共谋,利用张勇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假资料套取财政补贴,系滥用职权罪共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张勇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 389条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行贿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将犯罪嫌疑人张勇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犯罪嫌疑人李明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行贿罪一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